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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 知

字体【 】  【发布日期:2009-12-17】   【来源:吉林省电子检验院】  【返回上一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含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反映人才流动真实情况,经 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为所属人员申报项目经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变更、到期换证)时,须提交本企业为所申报人员当月或上月缴 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 nbsp;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部内科技 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印 

主题词:计算机  系统集成  项目经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