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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特定情况下放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获证时间条件要求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吉林省电子检验院】  【返回上一页】  
关于在特定情况下放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获证时间条件要求的通知
电子联信资[20185
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正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通过努力寻求在技术、管理和服务模式等方面的突破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业务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在新形势下,为促进和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以下称资质)认定中,对涉及上市、并购重组、业务调整等特定情况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酌情放宽资质获证时间条件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一级资质、二级资质获证企业,由于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原因而成立控股子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在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后,允许该控股子公司在母公司资质等级基础上降低一至两个等级提交资质申请,并可视具体情况允许继承相关业绩。
二、资质获证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由于并购重组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时,该控股子公司已有资质的,可放宽其资质获证时间要求,允许其在已有资质等级基础上提交资质升级申请,并可视具体情况允许继承相关业绩;该控股子公司无资质的,允许其在母公司资质等级基础上降低一至两个等级提交资质申请,并可视具体情况允许继承相关业绩。
三、资质获证企业由于业务调整、并购重组等原因新成立控股子公司的,允许该控股子公司在母公司资质等级基础上降低一至两个等级直接提交资质申请,并可视具体情况允许继承相关业绩。
四、无资质企业将其已有的系统集成及服务业务分离出来成立子公司的,子公司申请资质时,可根据已有系统集成及服务业务的发展历程及实际情况,酌情参考上述规定处理。
五、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先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经评审机构核实并报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核准后,方可进行资质评审。资质评审中除上述给予放宽处理的条件外,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是资质认定工作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行业新形势进行的改革和尝试,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反映。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419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工作邮箱:sio@csi-s.org.cn
联系人:杨军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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